一、
擔保債務履行的程序是怎么樣的
擔保債務履行的程序如下:
1.先由債權人向法院起訴;
2.然后獲得勝訴判決;
3.再在債務人或擔保人拒不履行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最后由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依法采取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等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二、
做擔保人需滿足哪些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關系;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自然人;
3.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5.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并享有政治自由,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三、
如何催討有保證人擔保的債務
保證人的責任有一種是代為履行責任,另一種是承擔賠償責任。
保證人承擔責任的順序是不同的,一種是承擔連帶責任,另一種是補充責任。
在向保證人催討債務時,債權人必須注意兩點:
1.催討的標的只能限于保證的范圍。
2.保證合同是一種從合同,以主合同為基礎,具有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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