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抵押權合同解除的條件是怎樣的
(一)無論是法定解除還是當事人事先約定解除權,都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二)解除權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
(三)解除權可以采取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予以拋棄。
(四)解除的通知必須到達非解除權人。
無論是何種形式的解除,都必須遵守法定的形式要件。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照其規定。
二、
抵押權解除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的相關內容規定,【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的相關內容規定,【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三、
抵押權消滅的情形
(一)主債權消滅。這是最常見的抵押權消滅原因。抵押權從屬于債權而存在,主債權因履行、抵消、免除等原因消滅,抵押權也將隨之消滅。但若債務系由第三人清償,則抵押權不因債務的消滅而消滅,此時第三人為實現其追償權,得代位行使原債權人的抵押權。
(二)抵押權實現。抵押權人以拍賣、變賣或折價等方式實現后,無論主債權是否全部清償,抵押權均為消滅。其未受清償部分,變為普通債權。在一物多抵的情形中,先順序的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后,其他抵押權是否消滅視先次序抵押權人受償后是否還有剩余價金可供分配而定。
(三)抵押物滅失。抵押物滅失,抵押權自然消滅。但抵押權具有物上代位性,抵押物滅失后有殘余物或殘余價值的,或因抵押物滅失而得有賠償金、保險金、補償費等時,抵押權仍然繼續存在。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屆滿。通說認為抵押權雖得不罹于主債權之消滅時效而消滅,但從穩定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秩序出發,抵押權不得永續存在,而應有一定存續期間,該期間在性質上屬于除斥期間。
關鍵詞: 抵押權合同解除的條件 抵押權解除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