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權利的條件不同債權人只有通過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才能實現自己的特定利益。物權人無須借助于他人的意思和行為,即可行使權利,并實現自己的利益。設定的方式不同除了法定之債外,合同之債的設定采取任意主義。當事人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即可意思自治,任意設定債權。而物權的設定采取法定主義,除法律有規定,不許當事人自行創設。
權利的性質不同債權為相對權,物權為絕對權。債權只能向特定的義務主體(債務人)主張。物權的義務主體為不特定的一切他人。權利的客體不同債權的客體(標的)為給付,即債務人的特定行為;而物權的客體只能是物。權利的效力不同物權具有排他性,債權則具有相容性; 物權與債權同時存在于同一物之上時,物權具有優先效力;物權具有追及性,而債權則無。時效性不同債權具有時效性,物權則沒有。轉讓限制的不同債權的轉讓有一定的限制,而物權的轉讓則一般沒有限制。權利保護的目的不同物權保護的目的一般在于恢復權利人對于物的支配,債權保護的目的在于實現債權人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條第三款
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物權與債權的區別是什么
物權和債權的區別主要是: 概念: 物權--指權利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債權--是權利主體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請求相對人為或不為特定行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