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存債務承擔指的是什么意思?
并存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并不脫離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系當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合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以他人之債務有效的成立為前提,第三人以擔保之目的,對于同一債權人新負擔與該債務于其承擔時有同一內容之債務之契約,謂之并存的債務承擔或重疊的債務承擔,亦稱債務加入或共同的債務承擔。
并存債務承擔的特征有哪些?
(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債務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擔的債務僅限于原債務范圍內,不會因債務的轉移而增加或減少。
(2)第三人承擔債務原則上不需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發出債務承擔的通知即可。
(3)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后,得以原債務人對抗債權人的事由對抗債權人,但不得以自己與債務人之間的事由作為抗辯理由對抗債權人。
(4)并存的債務承擔成立后,債務因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償而消滅,債務的消滅因第三人的清償發生時,在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可能發生求償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