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什么
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有以下三類:
1.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被授權的組織必須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
3.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規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實施行政處罰。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二、
哪些行政處罰需要聽證
經當事人申請后,下列行政處罰要聽證:
1.較大數額的罰款;
2.沒收較大數額的違法所得或非法財物;
3.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4.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
對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如何復議
對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的應這樣復議:當事人應當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應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的五日內進行審查;行政復議機關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自收到后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