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偷稅漏稅行為有哪些?
(1)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2)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
(3)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
(4)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5)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
(6)不辦理稅務登記。
(7)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
(8)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
(9)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10)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11)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
(12)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
企業偷稅漏稅如何處罰?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