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一、稅務行政處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稅收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由稅務機關依法對其實施一定的制裁措施。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
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
三、處罰程序
(一)簡易程序:適用案情簡單,事實清楚、違法后果較輕且具有法定依據應予處罰且處罰較輕,對公民處50元以下和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違法案件。由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當場做出處罰決定:
1、向當事人出示稅務檢查證或其他稅務執法身份證件;
2、告知當事人受到稅務行政處罰的違法事實、依據和陳述申辯權;
3、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
4、填寫正式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
5、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包括:
1、稅務機關名稱;
2、編碼;
3、當事人姓名(名稱)、住地等;
4、稅務違法事實、依據;
5、稅務行政處罰種類、罰款數額;
6、做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時間地點;
7、罰款代收機構名稱、地址;
8、繳納罰款期限;
9、逾期繳納是否追加罰款;
10、當事人不服稅務行政處罰的復議權和起訴權;
11、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簽字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