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侵占罪既遂的條件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按照我國《刑法》理論,已經著手實施的犯罪行為,齊備了該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即為犯罪既遂。根據《刑法》第270條的規定, 侵占罪的既遂具備了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侵占的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產或是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
(二)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目的;
(三)行為已經實施了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
(四)行為人的行為對他人的財產所有權構成了侵犯;
(五)行為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或他人遺忘物、埋藏物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行為人的行為只有完全具備以上條件,才能構成本罪的既遂。
二、侵占罪是否存在未遂
侵占罪是否有未遂形態呢?對此問題,國外學術界存在爭議:
(一)消極說,認為侵占罪從性質上看,不允許有未遂犯的存在,其理由是:有變持有為所有的意思的行為就構成既遂,因而實難想象侵占罪的未遂形態;
(二)積極說,認為侵占罪存在未遂,應當以侵占行為是否完成作為區別侵占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認為當行為人表明其持有為所有的意思于行為時,即完成了侵占行為,構成侵占罪既遂;反之,行為人還沒有表明其所有意思于行為時,則為侵占未遂。
關鍵詞: 侵占罪的既遂 侵占罪是否有未遂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