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原因
1.合同的解除原因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合同終止的原因如下:
(1)合同解除;
(2)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3)債務相互抵銷;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終止);
(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解除合同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解除合同的賠償標準為:
1.如果合同已經履行了,應當賠償履行義務當事人因為履行所遭受的損失;
2.合同因違約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3.如果存在減免賠償責任的事由,以其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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