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妹妹冒名結婚 姐姐一妻二夫30年
一妻二夫制出現了?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日前一則消息引起吃瓜群眾的關注。根據了解得知,有一個姐姐被其妹妹冒名辦理結婚登記,最終姐姐“被結婚”30年。
1989年7月,申某甲剛結婚不久,其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妹妹申某乙亦想辦理結婚登記。所以申某甲的名字就在其本人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出現在了與妹夫的結婚證上。目前該事件,法院是這樣判決的。
根據法院稱,在查詢相關檔案、詳細問詢當事人、進一步確認相關事實后,最終依法作出宣告當事人婚姻無效的判決,并向被告及申某乙發出訓誡書,對兩人藐視國家行政法規、破壞婚姻登記秩序、浪費司法資源的行為予以嚴肅批評。不得不說,出現這樣荒唐事件,還是很少見。
法律上冒名結婚效力如何?
法律上冒名結婚效力是需要看結婚證的。
一方或雙方沒有親自到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是由他人代理甚至冒名頂替進行結婚登記,可以分為兩種不同的情況:
一、當事人明知他人代理其進行結婚登記,且對此不持異議,雖未親自到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有公開舉行婚禮、共同以配偶身份生活、憑結婚證辦理準生證或申報子女戶口等行為,表明雙方締結婚姻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
法律規定婚姻代理行為不得代理,而要求雙方親自辦理,其宗旨在于保障當事人系完全自愿地結為夫妻關系,這是婚姻成立的本質特征,但法律并沒有規定當事人未親自到場辦理結婚登記,其締結的婚姻一律無效。換句話說,即便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場申請辦理結婚登記,如果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婚姻登記部門也會拒絕為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此,只要查明當事人雙方自愿結婚,并完成了結婚的形式要件,其結婚等級中的瑕疵是不足以影響婚姻效力的。
二、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結婚,他人冒名頂替與另一方當事人進行結婚登記。
由他人冒名頂替登記結婚,不僅嚴重違反結婚程序,也違背了當事人的結婚意志,如果被冒名的當事人請求撤銷結婚證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