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室逃脫游戲
(相關資料圖)
恐怖驚險刺激
深受年輕人喜愛
殊不知
玩家在沉浸式體驗過程中
安全隱患時刻相伴
請看洛陽市澗西區法院
審理的一起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王某和朋友相約
到某傳媒店玩密室逃脫游戲
游戲開始前
工作人員介紹了游戲規則
并進行了安全提示
隨后王某根據工作人員要求
通過微信小程序
簽署了電子《免責協議》
游戲過程中王某
為躲避工作人員扮演的“僵尸”
被場景內放置的椅子絆倒致傷
經醫院診斷
王某肩胛骨、肱骨兩處骨折
住院8天、花費4385元
后王某多次就賠償事宜溝通協商
傳媒店均稱
游戲前已明確告知
安全注意事項和游戲規則
并簽署了《免責協議》
且王某知曉游戲風險
自愿參加游戲
屬于自擔風險的情形
我們沒有過錯
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王某無奈將傳媒店訴至法院
請求判令傳媒店支付醫療費
精神撫慰金等6207元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
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
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造成他人損害的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傳媒店是否
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主要看是否提供了
符合安全規范的設施設備
以及是否盡到
勤勉、謹慎的通知
和警示、指引的義務
以提示消費者注意安全
避免損害后果的發生
案涉密室逃脫游戲
傳媒店作為經營者
有義務保證顧客人身安全
但其明知
“僵尸”在場內走動的游戲環節
氛圍驚悚恐怖
可能引起玩家為躲避“僵尸”
而追逐奔跑等正常應激反應
但其未做好場地的安保防護
游戲場地的道具選擇和擺放位置
存在明顯的安全隱患
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
安全保障義務
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同時王某
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應具備基本的安全常識
對案涉游戲風險
應有足夠的認知和理解
仍自愿參與
屬于自甘冒險的行為
且游戲過程中自己
未盡到合理的謹慎注意義務
也存在一定過錯
另雙方簽署的《免責協議》
系一方提供的格式條款
條款內容免除傳媒店責任
加重對方責任
當屬無效
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
酌定傳媒店承擔70%賠償責任
王某承擔30%責任
依照《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條等規定
判決傳媒店賠償王某
醫療費等4345元
法官寄語
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
是經營者的法定義務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
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
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
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
加重消費者責任等
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
店堂告示等有上述內容的
其內容無效
消費者一定要根據
自己的身體條件、耐受程度
選擇適當的游樂項目
確保安全第一
要時刻謹記
越是驚險刺激
越易“樂極生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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