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度原則的由來是哪一方面?
透明度原則源于西方世界。它早期是伴隨著西方市場經濟的發展進程而逐漸成熟起來的。作為商人,面臨市場的巨大挑戰,就要設法克服市場因政策法律變動而帶來的風險,商人們迫切要求市場具有相對的穩定和可預見。要求政府管理市場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透明,以便公眾能方便地獲得政府管理和服務市場的信息。因此透明度原則早期又稱之謂“陽光原則”或“知曉原則”。
透明度原則的日趨明確,那是在二戰之后,它作為調整戰后貿易制度的基本規范,被引入了“關貿總協定”,其內容逐漸明確,尤其是該原則被引入到WTO的各主要協議之中后尤為突出。透明度原則的核心條款是關貿總協定的第10條。隨著WTO影響的擴大,該原則得到了廣泛的傳播和應用。數十年以來,透明度原則已經成為各國外貿法的強制規定而列入其主要條款。
透明度原則的主要內容及其影響主要在哪些內容?
一是公布和告知原則。該原則要求成員方管理機構必須將正式實施的與貿易有關的法律、法規、條例以及政策予以公布;必須將與另一成員方政府或政府機構簽訂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現行條約及政府協定,予以公布;在實施具體貿易過程中的法令、條例以及一般援用的司法判例及行政決定,都應迅速公布。
二是關于行政和司法過程中的透明度。
要求各成員管理外貿過程及審理外貿案件的過程透明,并要求能對政府管理外貿過程中的決定進行的司法審查。
透明度原則已經成為WTO基本原則中帶有基礎的一項重要原則,能否切實地履行透明度原則,不僅是衡量中國承諾履行WTO各項制度的法律基礎,而且也是衡量中國遵守WTO各項法律義務的信用基礎,更是我們運用WTO規則發展中國對外貿易事業的重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