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期間,物品損壞誰之責?
河南鄭港律師事務所 周日影
案情簡介:張某與盧某《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盧某承租張某房屋,租期五年,月租金2000元,三月一付,每期開始前7天支付,每逾期1日加收拖欠部分的租金10%,超過10天,原告有權立即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沒收押金,盧某交納押金2000元,無違約退回,否則有權從押金中扣除應交租金及雜費、違約金等。
合同簽訂后,張某向盧某交付了門面,盧某向張某支付了押金、租金。后續盧某承租中,冰箱損壞,盧某告知張某維修,張某拒不維修,后續盧某無奈自行維修,并向張某索要維修費用。
維修冰箱的費用到底應當由誰來承擔?
律師解答:根據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方式以及租賃物的屬性進行判斷,若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否則應當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七百一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如上:如果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時約定,房屋內物品維修有承租人承擔,那么屋內物品維修費用則由承租人承擔,如無約定,承租人根據租賃物性質正常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由出租方負責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