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離交易可轉債的優點是什么?
第一,投資者可以獲得還本付息,由此給發行公司的經營能力提出了較高要求;第二,當 認股權證行使價格低于正股市價時,投資者可通過 轉股或轉讓權證在二級市場上套利,而毋須擔心發行人在 股票市價升高時 強制贖回權證;而當認股權證行使價格高于正股市價時,投資者可選擇放棄行使權證,而權證往往是發行人無償贈予的。
分離交易可轉債與普通可轉債的區別是什么?
分離交易可轉債不設重設和 贖回條款,有利于發揮發行公司通過業績增長來促成 轉股的正面作用,避免了普通可轉債發行人往往不是通過提高公司經營業績、而是以不斷向下修正 轉股價或強制贖回方式促成轉股而帶給投資人的損害。而且《辦法》規定,上市公司改變公告 募集資金用途的,分離交易可轉債持有人與普通可轉債持有人同樣被賦予一次 回售的權利,從而極大地保護了投資人利益。另外,普通可轉債最短期限為1年,最長6年,但分離交易可轉債最短為1年,無最長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