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對信托的變更權是什么?
信托關系一經成立,即對信托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在自益信托中,委托人和受益人為同一人,除信托文件另有規定外,委托人或者其繼承人可以隨時解除信托,以使自己的受益權歸于消滅。
在他益信托中,受益人和委托人不是同一人,除下列情形外,委托人不得擅自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受益權:
1、受益人對委托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所謂侵權行為是指故意或者過失侵害他人財產權、人身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所謂重大侵權行為,指的是侵權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主觀性質或者手段比較惡劣,或者給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嚴重損害等。由于信托是委托人無償地以自己的財產為受益人的利益而設立,受益人在信托關系中不付出任何代價而純享利益,委托人在通常情況下雖不能隨意剝奪受益人的受益權,但是如果受益人對委托人實施重大侵權行為,給委托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其他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時,基于社會正義和倫理道德的要求,委托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該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以剝奪該受益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受益權。
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委托人為二個以上的受益人設定信托,其目的就是為了使這些受益人都能從該信托中獲得利益,如果某一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實施重大侵權行為,給其他共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就相對抵銷了其他共同受益人從信托中獲得的利益,委托人可以因此變更該受益人或者處分其信托受益權。
3、經受益人同意。
受益權為受益人的民事權利,受益人原則上可以自由處分,受益人可以同意委托人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自己的受益權,從而放棄全部或者部分受益權。
4、信托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法定情形外,委托人還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規定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受益權的其他情形,即委托人可以在設立信托的文件中保留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受益權的權利。
委托人對信托的解除權是什么?
委托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行使解除權,使信托關系歸于消滅:
(1)受益人對委托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受益人對委托人實施重大侵權行為,委托人可以依據本條的規定解除信托,使該受益人的受益權歸于消滅。
(2)經受益人同意。
受益人可基于自己的意志,同意委托人解除信托,使自己的信托受益權消滅。
(3)信托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