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為是什么行為?
所謂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制訂和發布普遍性行為規范的行為。”
包括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它作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一種載體和途徑,是與具體行政行為相對應的。所謂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針對特定的對象并對其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行為。
通過兩個概念,可以清楚的看到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二者的區別在于其調整對象的特定與否,而調整對象的特定與否又直接影響到行政行為的效力范圍的大小,從而左右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
抽象行政行為有什么特征?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以一類事、一類人為對象制定行政規范的行為。其特點是:
1.對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為行為對象,即它針對的是某一類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續性。首先,抽象行政行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對某一類人或事具有約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為具有后及力,它不僅適用于當時的行為或事件,而且適用于以后將要發生的同類行為或事件。
3.不可訴性。抽象行政行為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直接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