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對于具有上述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產品,銷售者應當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的責任。因此給購買產品的用戶、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還應當賠償損失。銷售者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后,認為所承擔的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的責任,應當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其他銷售者追嘗。如果銷售者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履行給予消費者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責任的,消費者可以向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投訴,由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如果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所訂立的產品購銷、加工承攬合同對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責任有不同預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