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責任公司,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登記注冊且股東符合法定人數、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公司住所的,同時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
2、股份有限公司,指公司資本為股份所組成的公司;
3、個體工商戶,指有經營能力并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的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公民;
4、個人獨資企業,指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制、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和享有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
5、有限合伙企業,指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且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
6、普通合伙企業,指在合伙企業中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注冊財務公司需要什么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是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集團: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申請前一年集團控股或按規定并表核算的成員單位總資產不低于8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所有者權益不低于3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且凈資產率不低于35%。
3、集團控股或按規定并表核算的成員單位在申請前連續3年每年總營業收入不低于60億元人民幣、利潤總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4、母公司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集團內部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經驗,近3年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營業執照注冊資本;
(四)具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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