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若用人單位一直拒簽合同,勞動者可勞動監管部門投訴或向公司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在員工入職之日起三十日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不簽訂,應從勞動者入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直到勞動者入職滿一年。如果入職滿一年用人單位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視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申請勞動仲裁的條件是什么
申請勞動仲裁的條件如下:
1.屬于勞動仲裁受理范圍,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等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提交仲裁申請書。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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