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分立的程序是怎樣的?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分立的程序有:
首先,需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對公司分立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其中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應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要做出公司分立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其次,訂立分立協議。
再次,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第四,通知債權人。公司分立牽涉公司財產分割,公司應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最后,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派生分立中,原公司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要辦理變更登記,新成立的公司要辦理設立登記;新設分立中,原公司解散,應辦理注銷登記,分離出來的公司應辦理設立登記。
二、公司分立的效果有哪些?
公司分立會產生以下法律效果:設立和解散;股東和股權的變動;股東和股權的變動;債權債務的承受。
1、設立和解散。
在派生分立中,會發生原公司的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新成立公司人格產生等結果;在新設分立中,產生兩個以上新的公司人格,兩個以上的新公司得以設立。
2、股東和股權的變動。
公司分立導致公司資產發生變動,也導致公司股東和股權的變動。在派生分立中,原公司的股東既可以從原公司中完全分離出來成為新公司的股東,也可以減少對原公司的股權,相應地獲得新公司的股權;新設分立中,因原公司消滅,股東對原公司的股權也隨之消滅,相應獲得的是對新成立公司的股權。
3、債權債務的承受。
對公司分立時債權債務承受的規定,是為了打擊公司通過分立逃避債務的行為。相關規定見于《公司法》、《合同法》和《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通常的處理原則是,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中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分立協議沒有對公司債務作出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九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