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鄰里糾紛主要原因有哪些
(1)鄰里雙方缺乏法律意識,法制觀念淡薄。一方我行我素,另一方以牙還牙,怨怨相報,致使矛盾激化。
(2)不文明行為引起鄰里糾紛。有些人在倒垃圾、潑水等時,只圖自己方便,不考慮鄰里的利益,鄰里方提出異議時還強詞奪理;有些人為了一些小事不是心平氣和地講理,而是出口傷人激怒對方,致使事態擴大。
(3)親戚朋友幫倒忙。鄰里之間發生矛盾,有些親戚朋友不是抱著有利于團結,有利于雙方生產、生活的目的出發,而是幫著出點氣,打壓對方的氣勢的動機而介入糾紛,使本來較小的糾紛變成了相互斗毆
(4)鄰里糾紛的成因往往有相鄰關系外的原因,例如當事人雙方因其他矛盾得不到解決,而產生積怨,在鄰里糾紛中借題發揮,刁難對方。
二、鄰里糾紛該怎么辦
(一)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調解解決。
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調解,包括民事調解和行政調解兩種。民事調解由爭議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一個機構、和個人,由第三方依據雙方的意見和授權提出解決意見,經雙方同意并執行,由此化解糾紛。但此種方式的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調解結束后,如果當事人一方拒不執行約定的事項,則糾紛依然得不到解決。
物業管理糾紛的行政調解則是借助主管政府的勢力進行調解處理,但這種處理如一方不遵守執行,則要借助其他手段解決。
民間的調解和行政調解與仲裁或訴訟程序中的調解是不同的。仲裁或訴訟中的調解是仲裁程序中的一個環節,不具有獨立性。
(二)通過仲裁的方法解決物業管理糾紛。
依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仲裁庭管轄物業管理糾紛的依據是當事人認定的協議。仲裁協議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在訂立合同時就約定一個條款,說明一旦有爭議就提交仲裁,這叫仲裁條款;另一種方式是雙方當事人出現糾紛后臨時達成提交仲裁庭的書面協議。
1、仲裁協議要寫明以下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待定的仲裁委員會。
注意:達成仲裁協議的爭議,不得向法院起訴;即使起訴,法院也不受理。
2、仲裁處理的一般程序是:
(1)一方當事人向待定的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
(2)委員會于收到申請書后5日內決定立案或不立案;
(3)立案后在規定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4)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答辯,雙方按名冊待定仲裁員。普通程序審理 時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雙方各選一名,仲裁委員 會指定一名任首席仲裁員;案情簡單、爭議標的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員審理;
(5)開庭:庭審調查質證、辯論、提議調解;
(6)制作調解書或調解不成時制作裁決書;
(7)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
與司法審判的兩審終審制不同,眾裁裁決是一裁終局的。
(三)通過訴訟方法解決物業管理糾紛。
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訴訟程序大體上有以下幾個驟:
(1)當事人一方(原告)提交起訴狀,起訴到法院;
(2)法院立案后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提交答辯狀;
(4)開庭:調查、辯論、調解;
(5)制作調解書或一審判決書;
(6)雙方均不上訴,則判決書生效;或一方不服提起上訴,進入第二審程序;
(7)第二審審理:制作二審調解書或下達二審判決書,此為終審判決,不得上述;
(8)執行。
三、相鄰權糾紛有訴訟時效嗎
有。因相鄰關系產生糾紛的,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時,有訴訟時效限制,而訴訟時效通常是三年,如果是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不受時效限制。
根據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