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制憲權的主體是人民,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制憲機關為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全體人民享有制憲權,是制憲主體,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享有制憲權,而是制憲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