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稅
反傾銷稅,就是對傾銷商品所征收的進口附加稅。當進口國因外國傾銷某種產品,國內產業受到損害時,征收相當于出口國國內市場價格與傾銷價格之間差額的進口稅。
反傾銷稅程序
政府機構對該項產品價格狀況及產業受損害的事實與程度進行調查,確認出口國低價傾銷時,即征收反傾銷稅。政府機構認為必要時,在調查期間,還可先對該項商品進口暫時收取相當于稅額的保證金。如果調查結果傾銷屬實,即作為反傾銷稅予以征收;傾銷不成立時,即予以退還。
反傾銷稅的稅率
反傾銷稅適用于終裁公告之日后的進口被調查產品,中國進口商或用戶在終裁公布之日后繼續進口被調查產品的,須向中國海關交納反傾銷稅。反傾銷稅的稅率是根據對不同的應訴公司所確定的不同傾銷幅度而定的,實行分別稅率,但特殊的市場情況下也可以采取統一稅率。對于未應訴公司或不合作公司,可以實行單一的針對進口來源地的稅率。反傾銷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首先,反傾銷稅一般不能追溯征收的原則,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在反傾銷稅問題上的體現。如果沒有采取臨時措施,而最終經調查結果是肯定性的,反傾銷稅可以追溯征收到可以適用臨時措施時。為了防止在調查期間,出口商搶在進口方當局采取措施之前,大量出口傾銷產品,從中獲利并損害進口方境內相關產業,協議規定了征收反傾銷稅的溯及力。如果同時存在以下兩種緊急情況,進口方可以對那些在臨時措施適用之前90天內進入消費領域的產品,追溯征收最終反傾銷稅:
(1)存在傾銷造成損害事實,或進口商已知道或應知道出口商在實施傾銷;
(2)損害是由于在相當短的時間內進入大量傾銷產品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