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抵押登記在哪里辦?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所以如果你想要將車輛登記抵押。其部門為運輸工具登記部門。
動產抵押登記程序
法定時限,登記機關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決定予以登記或不予登記。
申辦資格:
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企業以機器設備和其他動產進行抵押的,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企業動產抵押物分別存放于兩個以上不同登記機關轄區時,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其中,市局受理抵押人或抵押權人一方或雙方為境外企業或境外自然人的動產抵押登記。
申辦手續:
申請人在辦理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時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申請書;
(2)主合同;
(3)抵押合同;
(4)動產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
(5)動產抵押物存放狀況資料;
(6)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7)雙方代理人身份和權限證明文件;
(8)動產抵押物清單;
(9)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辦理程序:
申請→受理→審核→審批→發證
辦理依據:《民法典》(1995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0號發布);《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工商總局第35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