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手證券的基本操作過程如何?
轉手證券的發起人先將抵押貸款進行組合,并將其轉移給一個信托機構或其它實體;投者投所擁有的是對整個抵押貸款組合所產生的收益的不可分割的所有權。發起人一般都繼續擔當起履行服務和日常雜務的職責,它還可以分享從屬證券所代表的一部分剩余現金流。
此外,發起人還要為抵押貸款組合的全部或部分損失提供擔保。轉手證券的持有者按比例獲得減去服務費用后的抵押貸款組合所產生的本息收入。一般地,對投者的支付是按月進行的。發行人在對轉手證券進行結構化的時候,要考慮到抵押貸款組合本息的收取與對投者的支付之間的時滯。比如,就“GNMAⅠ計劃”所擔保的轉手證券來說,原始借款人對抵押貸款的償付時間是每月第一天,而轉手證券發行人對投者的支付是在每月15日。轉手證券持有人在享有對抵押貸款組合所產生的收益的不可分割的所有權的同時,也要按比例地承擔相應的風險,這包括支付額減少、提前支付等風險。
抵押貸款組合的服務商可以由發起人或第三方擔任,它的職責具體來說是收取抵押貸款所產生的本金和利息的償付和違約的抵押貸款。
轉手證券結構選擇具體是怎么樣的呢?
許多不同的實體都可以發行轉手抵押支持證券。因此,它們之間進行著激烈的競爭。為了在競爭中取勝,它們都力圖使證券化的結構能做到成本最小化。其中一個十分重要的方面就是要避免對證券發行實體和證券投者都征收所得稅。如果這個問題不能解決,轉手證券的發行將十分困難。因此,如何最佳地設計證券化結構就成為了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技術很強的一環。不同國和地區有不同的稅收、會計體系,所以所設計的證券化結構也就不盡相同。但最終目的都是相同的:成本最小化。
關鍵詞: 轉手證券結構選擇獨立的信托機構剩余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