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宣告失蹤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為消除因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響,法律通過設立宣告失蹤制度,通過宣告下落不明人為失蹤人,并為其設立財產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蹤人財產,以保護失蹤人與相對人的財產權益。它是一種不確定的自然事實狀態的法律確認,目的在于結束失蹤人財產關系得不確定狀態,保護失蹤人的利益,兼及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二、
宣告失蹤條件
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為失蹤人。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主體條件
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公民和法人。
2、客體條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地震、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
(2)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3、形式條件
申請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三、
男方失蹤女方要怎么訴訟離婚
失蹤、下落不明是要一方離開自己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的地方后,去向不明,與任何人都不聯系,沒有一點消息,而且時間持續兩年以上。滿足這些條件,法院才會認定為失蹤、下落不明滿兩年,視為夫妻感情破裂,判決離婚。
一方想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一方可以去法院訴訟離婚,不需要經過對方的同意。當然法院會先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成功就可以不用進行訴訟流程,而且調解書同判決書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在對方不配合執行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調解不成功法院會依法進行審判。
雙方中一方失蹤下落不明,另一方聯系不上,所以離婚的時候只能采取訴訟離婚的方式,不能協議離婚。法院受理后,會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向對方送達文書,時限為60天,公告送達時限結束以后,法院會根據你們的情況依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