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相關規定
(一)民法典規定
1、農村集體所有的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附屬物的土地使用權,不能單獨設定抵押。
2、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可設定抵押權,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3、農民承包的荒山、荒地的經營權可以抵押。
4、集體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須經被抵押土地的集體土地所有者書面同意。
(二)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在我國,土地為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不得流通買賣,故其不能作為抵押的標的物,但其使用權可以依法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原則上不得設定為抵押,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但是上述單位或組織以上述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可以認定為抵押有效。
4、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該類財產因其失去流動的“自由”,權利人不能處分該財產,因而不能成為抵押物。當然在查封、扣押、期滿后可以作為抵押物,應無疑義。
二、
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能貸多少
第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期限不得超過農村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第二、因為農業經營風險和波動性比較大,所以貸款期限都比較短。一般來說,各地農村土地承包抵押經營貸款期限為1年,原則上不超過3年,5-10年及以上的個別地區也有,但很少。第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金額一般在其所評估(包括地上附著物)認定價值的50%-80%之間,各地規定不同,具體請咨詢當地的貸款銀行。
三、
土地抵押貸款條件是什么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經合法程序流轉;
(二)企業依法注冊,且年檢合格;
(三)信用觀念強,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清償貸款本息的能力,無拖欠貸款和政府稅費等不良記錄,未與貸款行發生過經濟糾紛;
(四)農戶須持有長豐縣常住戶籍,或在長豐縣域范圍內從事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貸款到期時不得超過60周歲;
(五)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六)接受并積極配合貸款行在貸后風險管理時進行的監督檢查;
(七)從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生產經營情況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經濟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