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保險合同的特征表現在哪些方面?責任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范圍是什么?
責任保險合同的特征表現為:
1、保險人承擔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人賠償保險金。
2、責任保險的標的為一定范圍內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非損害賠償責任不能作為責任保險的標的,如刑事責任就不能作為責任保險的標的。
3、責任保險不能及于被保險人的人身或其財產。責任保險的目的在于轉移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所以,當被保險人的人身或者財產發生損失時,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講,責任保險合同是為第三人的利益而訂立的保險合同。
4、保險最高限額給付。由于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害的不確定性,所以,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和保險人不可能約定保險金額,只能約定保險責任的最高限額,而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均以合同約定的最高限額為限。
5、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人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保險標的范圍:
根據國際保險市場的經營實踐,凡是社會成員在日常的生產和生活中有可能依法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都可以向保險人投保,使其成為責任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
能夠成為責任保險合同之保險標的的責任風險須具備下述要件:
第一,應當是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第二,應當是被保險人基于一般過失而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應當存在著被保險人的民事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第四,應當是被保險人向第三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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