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擔保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
擔保物權所擔保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兩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是,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二者的差異非常明顯。
很顯然,賦予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超期后的兩年內仍可行使抵押權。這種規定的理論依據在于,認為抵押權系獨立的物權,其不應受主債權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是,物權法已將抵押權的實現期限與主債權的訴訟時效直接掛鉤,使二者在司法保護期上完全重合。主債權訴訟時效一旦屆滿,抵押權也將歸于非強制力保護的范疇,使之喪失了依據舊法可以享受“緩期兩年”的特權。
二、連帶擔保責任的擔保期限和訴訟時效
連帶擔保責任的擔保期限,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連帶擔保責任的訴訟時效: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3年。
三、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一)約定分期還款的
約定同一借款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 約定一次性還款的
約定借款到期一次性還款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三)未約定還款期限的
未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借款人在出借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借款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