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卡應該按照下列方法來正確使用:當事人在進行門診檢查、住院治療、或者購買藥品時,應該直接使用醫保卡、身份證來進行結算,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店直接出具上述證件和相關的費用單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