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消費令介紹
1.“限制高消費秩序”是限制高消費秩序的簡稱。
2.根據目前的共識,“限制高消費令”是指人民法院向執行人(公民、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等)發布“限制高消費令”的強制措施。)在民事執行過程中有義務履行職責,并配合媒體曝光、社會監督、報道獎勵等措施,在義務履行之前限制其高消費行為,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
限制消費令的內容是什么?
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后,不得有下列以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輪船的二等艙或二等艙以上;
(二)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的高消費;
(三)購買房地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用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辦公場所;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的車輛;
(6)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成本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生活和工作不需要的其他高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