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員午休時健身猝死算工傷嗎
劉涵在圖靈公司擔任軟件開發工程師。某日,劉涵在一上午的忙碌工作后來到公司附近的健身房健身,下午一點左右結束健身后在更衣室倒地不醒。半小時后,劉涵被抬上救護車,當時心電圖已顯示“心室停搏”。當日下午三點半左右,劉涵被醫院宣布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后,圖靈公司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簡稱“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圖靈公司訴至海淀法院,要求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人社局辯稱,劉涵在非工作的午休時間前往距離單位一公里的健身房健身,超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其健身時已脫離工作狀態,屬于主觀支配的個人行為,且死亡地點為健身房內,并非工作地點。因此,人社局對劉涵所受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請求法院維持其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法院查明,圖靈公司與案涉健身房簽有《合作協議》,約定健身房提供健身場地作為圖靈公司場地的延伸,供圖靈公司職工用以專門健身。圖靈公司《職工手冊》載明,公司特色福利為“因公司工作的特殊性,公司將健身時間確定為工作時間”“職工按照單位指定地方進行健身運動的時間計入八小時工作時間”,健身管理制度為“如用中午時間進行健身的,可不用領導批準,自行進行,在兩個小時內為合理時間”。
法院認為,事發當天劉涵的健身時間符合公司對于工作時間的規定,受公司管理和支配,應當認定事發時屬于工作時間。根據《職工手冊》,劉涵前往指定的地點健身的行為應視為與工作有關,可以認定事發時系在與工作地點相關的合理區域內,屬于在工作崗位狀態。劉涵的情形屬于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被告于判決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內對原告圖靈公司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工傷認定怎么認定?
1、申請人備齊工傷認定申請表和職工身份證等相關資料,到社保機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機構工作人員受理資料,并對資料進行審核;
3、機構決定受理的,出具受理文書,并送達申請人;
4、機構經審查和調查取證,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5、依法將認定文書送達受傷害職工、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