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補償金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接觸勞動關系而獲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其他補助費等,收入總計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個稅7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但交稅時,補償金可以視為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
具體的平均計算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失業保險怎么補償?
1、用人單位需要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且在七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2、勞動者拿著單位出具的證明,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3、機構需要對勞動者的材料進行審查;
4、審查后,認為符合領取失業金條件的,準予發放失業金,向勞動者出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
5、勞動者拿著機構出具單證,去銀行領取失業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