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陳某夫婦通過微信
聯系好某照相館
給女兒拍百天照
希望用照片這種凝固的藝術
記錄孩子成長的純真歲月
留下一段美好回憶
陳某選定499元套餐
包含高級相冊一本
和入冊照片15張
當場支付費用并完成拍攝
陳某如期到照相館選取照片
得知除入冊照片外
其余照片“底片”
每張需支付20元才能拷貝
陳某不得已
又支付800元“底片”費
后以雙方溝通時
未告知“底片”收費為由將照相館
訴至河南省唐河縣法院
請求判決照相館
退還“底片”費800元
2
法院審理認為
陳某與照相館工作人員
通過微信溝通約定拍攝百天照
陳某交付服務費
雙方之間形成服務合同關系
照相館應按照雙方約定
全面、及時履行義務
即按照陳某要求
提供攝影服務
并提供照片和相應的“底片”
而照相館在陳某選取入冊照片后
對剩余“底片”另行收費800元
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應當返還
依照《民法典》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
應當遵循公平原則
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
和義務”等規定
判決照相館
退還陳某“底片”費800元
3
在照相過程中
消費者和照相館
是一種服務合同關系
照相館按照消費者的要求
提供攝影服務
并交付照片和相應的數據文件
消費者支付報酬
屬于加工承攬合同
消費者得到的是服務產品
照相館得到的是服務報酬
“底片”作為服務過程中
產生的勞動成果
其所有權
在委托中已被消費者買斷
消費者享有
全部照片“底片”的所有權
未經消費者同意
照相館不得
私自占有、使用和買賣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