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焦炭反應性
焦炭反應后強度是指反應后的焦炭在機械力和熱應力作用下抵抗碎裂和磨損的能力。焦炭在高爐煉鐵、鑄造化鐵和固定床氣化過程中,都要與二氧化碳、氧和水蒸氣發生化學反應。
由于焦與氧和水蒸氣的反應有與二氧化碳間的反應相類似的規律,因此大多數國家都用焦炭與二氧化碳的反應特性評定焦炭反應性(CSR%)。
焦炭熱強度是反應焦炭熱態性能的一項機械強度指標(CSR%)。它表現焦炭在使用環境的溫度和氣氛下,同時經受熱應力和機械力時,抵抗破碎和磨損的能力。
中國標準GB/T4000-2008規定了焦炭反應性及反應后強度試驗方法。其做法是使焦炭在1100±5℃高溫下與二氧化碳發生反應,然后測定反應后焦炭失重率及其機械強度。
焦炭反應性指標以損失的焦炭質量與反應前焦樣總質量的百分數表示。焦炭反應性按下式計算:
CRI=(m-m1)/m×100%
式中:CRI-焦炭反應性,%
m-焦炭試樣質量,g
m1-反應后殘余焦炭質量,g。
焦炭反應后強度指標以轉鼓后大于10mm粒級焦炭占反應后殘余焦炭的質量百分數表示。反應后強度按下式計算:
CSR=m2/m1×100%
式中:CSR-反應后強度,%
m2-轉鼓后大于10mm粒級焦炭質量,g
m1-反應后殘余焦炭質量,g。
焦炭反應性CRI及反應后強度CSR的重復性,不得超過下列數值:
CRI:r≤2.4%
CSR:r≤3.2%
焦炭反應性及反應后強度的試驗結果均取平行試驗結果的算術平均值。
焦炭強度標準是多少
焦炭指標:
灰分 硫分 機械強度% 機械強度% 揮發分
(抗碎強度M40) (耐磨強度M10)
一級 不大于12.0 不大于0.6 不小于80 不大于8.0 不大于1.9
二級 12.01-13.50 0.61-0.80 不小于76 不大于9.0 不大于1.9
三級 13.51-15.00 0.81-1.00 不小于72 不大于10.0 不大于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