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期間請律師會見有用嗎?
當然有用。
委托專業的刑辯律師進行有效會見,可以為其提供程序性法律幫助和實體性法律咨詢,對于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至關重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監視居住期間律師能否會見?
1、犯罪嫌疑人在監視居住期間,辯護律師可以會見嫌疑人。
2、會見嫌疑人的,向執行公安機關申請,提交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