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么是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對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的結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到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相對應。
我國民訴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二、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能否上訴
人民法院判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該第三人則享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可以依法提起上訴。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三、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區別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均是參加到原、被告間正在進行的訴訟中以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都不是本訴的當事人。但二者亦有諸多區別,我們應當注意不要混淆。
在司法實踐中,二者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參加訴訟的根據不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對原、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則對原、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無獨立請求權而與原被告之間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二)訴訟地位不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參加訴訟中相當于原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則是有著獨立訴訟地位的訴訟參加人,而且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更多時候是處于被告的境地。
(三)享有的訴訟權利不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由于其處于原告的訴訟地位,所以其享有管轄異議權之外的原告的所有的訴訟權利。而基于其訴訟地位,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只享有為維護其民事權益所必須的訴訟權利,而不享有與處分實體權利有關的訴訟權利,包括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和申請撤訴,此外,也不享有管轄異議權,而只享有相對的上訴權。
(四)參加訴訟的方式不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起訴的方式參加訴訟,可以完全出于其自愿,不愿意參加訴訟的,可另行起訴,法院不能強制其參加訴訟。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在后一種方式下,一經通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即負有參加訴訟的義務。否則,會招致缺席判決。
關鍵詞: 二者的區別表現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