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勞動者違反了服務期的約定,勞動合同的違約金一般是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如果勞動者違反了競業限制的約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則違約金具體是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實際損失來確定。”
“并不是合同上寫了違約金就一定要付,支付違約金的前提是合同當事人存在違約行為。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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