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女方再婚改姓怎么辦理
女方帶孩子再婚改姓如下辦理:
1.女方先要與孩子生父協商;
2.協商一致后,雙方帶上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離婚證、婚生子女出生醫學證明及申請報告到派出所辦理改姓。
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二、
女方再婚孩子可以改姓嗎
女方再婚孩子可以改姓。,未成年人變更姓名,必須征得監護人同意。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子女的監護人,在子女姓名上享有平等的權利,任何一方變更子女姓名時,都要征得對方同意,因此,夫妻離婚后,父或母不得擅自將夫妻存續期間所生子女姓氏更改為繼母或繼父的姓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三、
女方再婚后子女是否有義務撫養
女方再婚后子女是有義務撫養的,子女有贍養老年父母的責任,如果母親再婚的,由親生子女承擔贍養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子女應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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