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是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征稅范圍包括經濟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以及權利、許可證照等,其計稅依據采取按金額計稅和按數量計稅兩種形式。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形式包括“按金額計稅”和“按數量計稅”,其中采用比例稅率的,以憑證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采用定額稅率的,以憑證件數為計稅依據。結合我國稅法設置的13個印花稅稅目,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具體如下:
一、經濟合同
(資料圖)
經濟合同包括借款、購銷、建筑安裝工程承包、技術、加工承攬、建筑工程勘察設計、貨物運輸、財產租賃、倉儲保管、財產保險。
經濟合同的印花稅均采用比例計稅,其中借款合同的稅率為0.005%;購銷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技術合同的稅率為0.03%;加工承攬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的稅率為0.05%;財產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的稅率為0.1%。
經濟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二、產權轉移書據
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采用定額稅率計稅,稅率為0.05%,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三、營業賬簿
營業賬簿包括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其計稅依據存在差異。
1.記載資金的營業賬簿
記載資金的營業賬簿的印花稅均采用比例計稅,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2.其他賬簿
其他賬簿的印花稅均采用定額稅率計稅,計稅依據為“憑證或賬簿的件數”。
四、權利、許可證照
權利、許可證照的印花稅采用定額稅率計稅,計稅依據為“證照的件數”。
同時,對于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如果還不能確定,依次按照市場價格、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來確定。
總結
由此可見,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包括合同金額、產權轉移金額以及憑證件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