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專家證人?
在訴訟活動中,證據是法庭作出裁判的基礎,其中就包括了證人的證言。而有一類特殊的證人,他們并非陳述自己親自所見所聞的事實,而是依據自己在某一專業領域具有知識、技能或經驗,就訴訟中涉及到的專業性問題作出自己的判斷,發表自己的見解,幫助審判者對案件事實進行準確認定的人員。
這樣的角色,按中國法學界的說法叫“專家輔助人”,再洋氣些則叫中國式“專家證人”。
專家證人出庭的程序規定
證人出庭規定為《刑事訴訟法》,程序為:
(一)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
(二)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
(三)證人出庭后、作證前,審判人員要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四)證人接受當事人的質詢以及審判人員的詢問。
關于證人作證的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準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并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
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第五十五條 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
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
第五十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
專家證人在醫療訴訟中的作用
(一)專家證言是一個行之有效的證據形式。早在2005年的判例中,醫療糾紛律師網的律師在異地代理揚州醫療案件時就啟用了專家證人的制度。法官根據專家證人的當庭說明和原告單方委托的司法鑒定結論等,推翻了后期醫院申請由法院委托的鑒定結論,明白了案件涉及的諸多醫學問題的含義,形成了獨立的司法判斷。患方也取得了經典的勝訴(該被國家衛生部期刊及網站長期推廣借鑒)。
(二)專家證人能夠使患者的訴訟主張一針見血,避免拖泥帶水。在訴訟中,醫療機構利用其對醫學資源的優勢地位往往夸大疾病的嚴重程度,搬出表面相關實則不符合醫學發展實際情況、不匹配案情的書籍論斷。患方又由于深受傷害積蓄痛苦等原因而抓不住問題的關鍵,如果疏于應對,則很容易陷入被動。專家證人能夠為患方律師指出起到關鍵損害作用的醫療過錯。從而使患方的訴訟主張清晰明了,令醫療機構無法回避焦點問題。在此方面,即使有過醫療從業背景的律師,也不能取代專家證人的作用。專家證人是案件涉及的分科醫學中的理論及實踐權威。
(三)專家證人能夠讓患方準確發現資料的證據價值,激活書證的證據作用。在醫療訴訟中,診療護理記錄、檢驗檢查報告等等書證的證據價值往往超過其他任何形式證據的價值。這些書證中含有不為患方所理解的醫學含義。專家證人在開庭前就可以把這些書證證明的醫療過錯提示給患方,使患方能夠準確調用病歷等書證為其訴訟服務。
(四)專家證人能夠讓患方把相關鑒定結論置于其本來的訴訟地位,有效降低訴訟風險。由于受舊有的司法鑒定制度的影響,醫療訴訟中,法官過度依賴鑒定結論的情況時常存在。2002年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明確規定鑒定結論只是證據的一種。患方當事人通過專業律師請來專家證人,既可以深入分析鑒定結論的術語含義、找出其不足,又能夠當庭質問鑒定人。從而使相關鑒定結論回歸到其有待庭審質證、有待司法審查的證據地位。避免司法被鑒定牽制的情況發生。避免患方對鑒定結論質證不力而產生的訴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