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的分割按照以下原則來處理:
1、雙方協商決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2、男女平等,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的權利。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4、給予補償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