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銀行開始發力營銷保險產品,銀保產品有重回銀行C位之勢。然而,銀保渠道代理銷售中存在的違規現象也開始增加,多家銀行因代理銷售保險業務不規范受到監管問責。商業銀行代銷保險產品存在的問題由來已久,為何到現在仍難以根除?要遏制這些違規行為,需要在哪些方面發力?
一直以來,監管部門對銀保銷售誤導行為常抓不懈,但在高傭金誘惑下,依然有銀行員工鋌而走險。近日,多家銀行因代理銷售保險業務不規范受到監管問責。
銀保監會今年3月份披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3家股份制銀行的信用卡中心在代銷保險行為中,存在夸大保險責任等銷售誤導行為,分別被罰款10萬元。此外,還有多家銀行因“借貸搭售保險產品”等違規行為被監管部門處罰。3月11日,海南銀保監局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顯示,一家股份制銀行海口分行因在借貸時搭售保險產品,被罰款10萬元。
銀保銷售亟待強化合規
所謂銀保渠道代理銷售,是指銀行與保險公司簽訂委托代理協議,銀行通過營業網點等渠道代理銷售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按照協議向銀行支付手續費。這是銀行保險最早出現的一種合作模式,也是迄今為止最主要的合作方式。
一位保險業內人士介紹,近年來保險營銷員持續流失,險企開始重視銀行渠道,以此沖擊保費規模。
易觀高級分析師蘇筱芮表示,銀保合作對銀行經營也有積極影響。一方面,銀行發力代銷業務可實現“多條腿走路”;另一方面,銀行也試圖盤活自身客戶資源,挖掘潛力,進而創造更大價值。
但在銀行代銷保險產品過程中,不合規現象頻頻出現。調查發現,北京地區多家銀行網點部分客戶經理為了擴大銷售對象,不考慮客戶的真實意愿和風險偏好,片面地將分紅險、投資連結險、萬能險銷售給并無此類投資需求的客戶,比如一些中老年客戶和低收入者。此外,還有一部分銀行客戶經理在推銷保險產品時搞饑餓營銷。
家住北京市海淀區的鄧女士透露,她本打算去銀行買理財,卻在銀行客戶經理介紹下購買了一款保險產品,銀行工作人員稱其回報率高。
“客戶經理說,這款產品是近期銀行臨時加的額度,額度不多,過幾天可能就沒額度了。我無法判定‘額度少’是不是銀行員工編造的不實消息,但這樣的宣傳確實促成了我的投保。”鄧女士表示。
此外,多家銀行理財經理只對保險產品的年化預期收益率著重介紹,但對保險產品相關費用等關鍵信息只字不提。而消費者最終獲得的收益,其實是在扣除相關費用后的收益。
據了解,保險產品通常存在多種收費名目。以當前市場上熱賣的理財型險種“兩全保險(萬能型)”為例,調查發現,購買該險種一般要收取初始費用、保單管理費、風險管理費。其中,初始費用相對較高。其中,一家保險公司的兩全保險(萬能型)產品,初始費用的收取比例為躉交保險費用的2.5%,追加保險費的初始費用收取比例也為2.5%。如果消費者提前退保,還要收取退保費。如果消費者選擇在購買后第1年退保的話,將收取個人賬戶價值的5%作為退保費;第2年退保,將收取個人賬戶價值的4%,以此類推。
近年來發生的銀保產品糾紛,大多問題都出現在上述收費名目上。特別是未到投保年限的,消費者要想提前退保,就會產生大量“扣費”。據了解,對于上述收費項目,如果消費者不主動詢問,銀行客戶經理在介紹產品時很少主動說明。
中國社科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秘書長王向楠表示,銀保客戶往往是有理財需求和支付能力的,他們更關注保險產品的“收益”,這易導致銷售人員夸大保險產品的收益或對風險講解不足。
業內人士提醒,目前銀行代銷的保險產品都有詳細的產品說明書。收益測算方面,通常所公布的預期年化收益率是已扣除產品相關費用的實際收益。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產品前,應該先看清上述說明。
遏制亂象需多方發力
商業銀行代銷保險產品存在的問題由來已久,為何到現在仍難以根除?蘇筱芮分析認為,主要源于三方面原因:第一是部分銀行的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對貸款時搭售保險產品等方面的問題疏于管理,合規意識欠缺;第二是部分銀行內控水平不足,業務人員管理能力有待提升,需要對相關人員加強銷售流程管理;第三是相關行為的違規成本太低,違規后的處罰力度缺乏震懾力。
“代銷亂象頻出,從表面上看是考核機制和監督方面存在的問題,但本質上還是服務意識不足的問題。”蘇寧金融研究院副院長薛洪言表示,目前仍有部分金融機構并沒有樹立起“以用戶為本”的企業文化和理念,尚未從粗放式發展模式中走出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浮于表面、流于形式。
蘇筱芮認為,遏制銀保渠道代理銷售保險產品時出現違規行為,需要參與各方共同發力。銀行需要在制度上不斷完善,針對銀行產品的銷售流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等方面加強規范,在銷售產品前充分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如實披露產品詳情;銷售后要完善相關投訴、爭議解決機制。
薛洪言認為,隨著銀行業務全面線上化、數字化,供給側將更加擁擠,市場競爭也將日趨激烈。在此背景下,消費者的話語權將越來越強,只有真正“以用戶為本”,做好消費者權益保護,才能獲得消費者的認可。
上述保險從業人員建議,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產品時也要提高警惕,應慎重看待合同中的預期收益與承擔的風險是否對等。 (彭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