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0月24日電(邵萌)上海4歲女童海灘走失的消息公布以來,一直牽動著全網的心。半個月后的10月19日,上海浦東警方發布警情通報稱,寧波市鎮海區某灘涂發現一具女童遺體,經法醫提取女童遺體生物特征檢測比對及家屬辨認,確認該遺體系浦東失蹤女童黃某某。
上海浦東警方發布警情通報
盡管譴責家長已于事無補,但該事件還是讓“監護人疏忽致兒童死亡應否擔責”再次成為焦點,也產生了涇渭分明的兩種聲音。一種稱,未成年人的父母監護人對其安全有監管義務,呼吁設立“疏忽照顧兒童罪”;另一種則認為,即使入罪,對大多數父母也不足以起到更多預防作用,還會造成二次傷害。
為何因家長監護失職導致兒童傷亡的悲劇時有發生?誰又該為隕落的生命負責?
“致命疏忽”遭輿論指責
悲劇為何不斷發生?
盡管尚無明確數量統計,但因家長監護失職導致兒童交通意外、墜亡、被鎖車中因高溫窒息死亡、溺水身亡的不幸事件屢見報端。
2017年,天津一父親抱著2個孩子在商場欄桿處看夜景,孩子打鬧墜亡;2018年,8歲雙胞胎跟隨母親在青島一沙灘游玩,在母親刷手機的幾分鐘內溺亡;2021年中秋,深圳一名3歲女童被父母遺忘在車內窒息身亡……今年10月,悲劇再次上演,父親返回取手機,將4歲女童獨自留在沙灘上,她在水邊摔倒后消失在了海浪中。
海灘失蹤女童。圖源:女童家人社交賬號
在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社會學院少年兒童研究中心主任童小軍看來,對于監護人的兒童忽視行為,目前我國立法上的確存在空白。“與兒童保護相關的處罰,現在是零星的,比如刑法里有一部分與未成年相關的規定,但更多的是針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相關保護性處置,而針對兒童傷害的受害人以及施害人的系統性、科學性的保護或處罰罪名較缺乏。”
她認為,兒童保護即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最核心的就是保護兒童免遭人為傷害。“我們整個社會對未成年保護的這個核心認識十分缺乏,沒有意識到未成年人保護跟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而且父母很多時候都有傷害兒童的行為,但自己意識不到,只有孩子出現了明顯的精神或行為問題之后,才意識到有些事是做錯了。”
疏忽致兒童傷亡
監護人該不該被追責?
監護人失職致兒童傷亡應承擔何種責任?我國法律是否有相應規定?
暨南大學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張鴻巍告訴中新網,無論是從法理還是情理上看,未成年人都是需要被照顧和保護的特殊群體。我國對于兒童監護人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職責要求,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都有相應規定。
他指出,“父母責任”通常包括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與參與責任。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上海4歲女童案件的父母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還要看刑法如何評價父母因主觀疏忽行為而導致的未成年子女喪生的后果。
據介紹,就目前刑法規定而言,當未成年人父母或監護人主觀故意且實施了較為嚴重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時,刑法給予了嚴厲打擊,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虐待罪等。而當未成年人父母或監護人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不具備主觀故意時,刑法的評價則較審慎。
“我國刑法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主要強調的還是主觀故意的情況,但對于監護人照管上的過失行為,如何來追究刑事責任,是空白的,沒有這方面的具體規定。”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主任朱永平告訴中新網。
實踐中亦有所體現。在2022年刊載于《少年兒童研究》的一篇名為《父母監護疏忽行為入刑再探討》的文章中,作者整理了2017—2021年的119起父母監護疏忽導致未成年人傷亡的案件,發現其中適用刑法的案件僅占3.36%。
中新網梳理中國裁判文書網類似判決書也發現,不少兒童溺亡、墜亡等意外事件中,因監護人未盡到職責的,都被法院認定承擔主要責任。不過,鮮有對父母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
法理情理存“齟齬”
設“疏忽照顧兒童罪”可行嗎?
鑒于父母監護失職問題頻發,有網友建議設“疏忽照顧兒童罪”,強化監護人的法律責任。近幾年法律界人士已有類似呼吁,也曾有全國政協委員聯名提交《關于未成年人監護失職(疏忽)行為“入刑”的建議》。
張鴻巍介紹,就“(兒童)疏忽”而言,通常指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未能提供未成年人生長所需的食物、住所、衣物、醫療護理或監管,以致其健康、安全和福祉受到傷害。上海4歲女童案件則屬于“疏忽”中最嚴重的情形——“致命疏忽”(fatal child neglect)。在域外,“致命疏忽”可能被歸類于“過失殺人罪”等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救生圈資料圖。朱柳融 攝
童小軍對此建議持贊成態度。在她看來,我國法律對于兒童的保護仍有提升空間。“現在討論確立疏忽照料罪,是社會大眾為解決這個案例提出的建議,其實也是完善我國現有未成年人保護法規政策的建議。我國整個的未成年保護制度的建立過程,和現在討論的疏忽照料罪比較類似,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個別案例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不過,這也從另一方面說明了我們的兒童保護其實是零散的,不系統。”
童小軍認為,未成年人保護需要有一系列跟未成年保護相關的立法,應根據對兒童的人為傷害的情形,設立相應的罪名以及量刑的標準。兒童忽視罪與其它的虐待罪等兒童傷害行為相比,有一個最大的特點,就是施害人主要是監護人或主要照料者。另外,兒童忽視罪之下包含了照料忽視、情感忽視、醫療忽視、安全忽視、教育忽視、兒童遺棄六個方面的內容,如確立罪責,也需要考慮不同的情形。“如大家目前關注的事件,從兒童忽視的角度,核心是安全忽視或安全疏忽。”
她指出,立法設置“疏忽照顧兒童罪”這樣的罪責條款,一方面可以起到懲罰和警示作用,以便系統、科學地去處理類似案件;另一方面,可以讓從事未成年保護工作的人員有法可依,能提前去宣傳、教育,起到預防作用。
“設‘疏忽照顧兒童罪’有利于彌補我國關于家長因過失行為導致未成年人發生危險的法律空白。”朱永平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除了父母,也有可能是其他近親屬或機構,不宜過多考慮父母情感問題而選擇忽略其法律責任。只要負有監護的法律責任,又沒有悉心照顧,導致未成年人危險結果的發生,都應承擔法律責任。
他也強調,法律責任的大小應根據監護人主觀過失程度,比如是否能夠預見危險發生,發生危險的意外程度,導致的結果是否嚴重等綜合因素認定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建議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修改中加入“疏忽照顧兒童”處罰條款,通過輕型犯罪的追究方式,做為一個過渡。如果之后還有較極端的案例,再過渡到刑法立法來追究。
專家稱法律不是唯一辦法
兒童保護是全社會的責任
不過,受訪專家也認為,兒童疏忽防治是一項社會命題,僅寄希望于法律完全解決問題不太現實。在入罪之外,也需強化社會配套措施,筑牢兒童安全“防護墻”。
童小軍指出,很多家長其實是無意識地犯罪或犯錯。如果要追責,一定要弄清楚父母有沒有接受過未成年人保護的相關宣傳或教育。“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一定要提前去宣傳,對父母的監護履職過程予以指導,尤其是那些對自身監護傷害行為缺乏意識的家長,讓家長知道什么樣的行為可能會導致兒童安全問題,學會預防和避免出現這種情況。”
在她看來,在未成年人保護整體的工作中,政府有責任和義務去開發整個社會的心智。“首先需要法制健全,啟發民心的制度也要健全,然后再說監護人有沒有遵守法律?如果遵守了怎么做?沒有遵守是什么原因?如無特殊原因,那當然該處罰。”
她認為,兒童保護是全社會的責任,特別是在公共場合。家庭的確第一重要,但在很多時候是無能為力的,需要政府來兜底,還需要社區、學校、社會組織等做好服務。
張鴻巍建議,預防此類悲劇發生,可以從兩點做起。一方面,引導父母更好地履行監護職責,從家庭、社會、國家層面為未成年人提供一個安全、健康、友好的成長環境。另一方面,在打擊故意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案件的同時,通過多元立法敦促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履行監護責任,避免因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過失而造成不可挽回的嚴重后果。
“從長遠來看,適當謹慎借鑒域外經驗,未來或可適時增設‘疏忽照顧未成年子女罪’,以進一步加強父母或監護人的法律意識、保護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但暫時僅限于造成未成年子女死亡或重大傷殘以追究刑事責任。”張鴻巍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