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破產清算賠償五大順序是什么?
1、公司破產清算的賠償順序為:
(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2)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保險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3)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4)普通破產債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清算對法人的影響大嗎?
破產清算對法定代表人的影響是,很有可能在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3年內不能做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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