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信用卡數額計算注意事項是什么?
1、搶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費的,其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為搶劫數額;搶劫信用卡后未實際使用、消費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所搶信用卡數額巨大,但未實際使用、消費或者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未達到巨大標準的,不適用“搶劫數額巨大”的法定刑。
2、法律依據:《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發卡銀行應當提供信用卡到期換卡服務,為符合到期換卡條件的持卡人換卡。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續卡、不換卡、銷戶的除外。對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內未激活的信用卡賬戶,發卡銀行不得提供到期換卡服務。
搶劫信用卡并使用數額怎么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的審理搶劫案適用法律指導意見明確,搶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費的,以行為人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為搶劫數額。通過銀行轉賬或者電子支付、手機銀行等支付平臺獲取搶劫財物的,以行為人實際獲取的財物為搶劫數額。搶劫信用卡的行為可以成立搶劫罪在我國司法實務中,主張搶劫信用卡并使用行為以搶劫罪一罪論處的做法,大致可以認為主張單純搶劫信用卡的行為不成立犯罪,不能以搶劫罪論處。在刑法理論上,除了少數學者持肯定說之外,多數學者認為,搶劫信用卡但并未使用的行為不成立搶劫罪。例如,肖*華教授認為,信用卡是一種信用憑證,本身不是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