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婚姻的特點是什么?
1、最大特點是索取大量財物的目的;
2、違反當事人的意愿;
3、形式多樣,常見的有高價彩禮、拐賣婦女;
4、是法律嚴格禁止的行為。
借婚姻索取財物和買賣婚姻的區別在哪?
買賣婚姻是一種違反法律規定的無效婚姻。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買賣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這種婚姻是建立在男女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的,婚姻關系本身是合法的。以下是兩者的區別:
1、婚姻基礎不同。買賣婚姻是以索取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的婚姻。男女雙方當事人對于結婚并非出于自愿,不符合結婚的條件,因而是無效婚姻。借婚姻索取財物是建立在男女雙方當事人自愿結婚的基礎上的,交付一定量的財物是建立婚姻關系的附加條件。但并沒有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婚姻關系具有法律效力,是合法婚姻。
2、主體不同。買賣婚姻行為的主體是婚姻關系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包括當事人的父母。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主體,既可以是婚姻關系的當事人,也可以是婚姻關系的當事人以外的包括當事人的父母在內的第三者。
3、法律后果不同。買賣婚姻是無效婚姻,沒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義務。當事人之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法律不予保護。屬于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當事人離婚時依法予以收繳;借婚姻索取財物,婚姻關系本身是合法的,但索取財物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在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取財物給對方的生活造成困難,可以酌情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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