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找哪個部門?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當然糾紛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糾紛。醫療事故糾紛案件一般以患者或患者近親屬。
醫療糾紛處理程序
醫療糾紛的處理程序如下:
1、醫療糾紛發生,患者及家屬向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投訴;
2、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后應立即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
3、組織醫療行政管理部門展開調查,并形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4、調查后,由醫務部與病人協商解決;
5、不能協商解決的,將調查結果報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領導;
6、將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處理意見與病人或家屬商談,爭取協調解決。如確屬醫療單位問題,必要時予以經濟補償或賠償。醫療糾紛的發生和處理情況應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