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勞動關系合法嗎?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并不禁止勞動者同時在兩家公司建立勞動關系。所以說建立雙重勞動關系并不違法。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款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勞動合同法》并不禁止同一勞動者與兩家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在實踐中,雙重用工的風險主要來自于和原用工單位的糾紛。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由于企業不能給職工重復參保,若不幸發生工傷事故,用工企業也會以勞動者與其他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等為由,不履行賠付義務,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因此,建議勞動者在選擇單位的同時,要及時辦理各類離職手續,防止不必要的糾紛。
雙重勞動關系職工受傷怎么辦?
職工與一個用人單位保持合法的勞動關系,同時又與另一個用人單位保持事實勞動關系,這種雙重勞動關系的現象,在現階段比較普遍,他們發生工傷后待遇應由誰支付,法律規定不是很明確。但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只要是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同樣會受到法律保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做臨時工,是國家政策允許的,雖然與某廠的勞動關系不規范,但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因而其合法權益應該得到保護,發生工傷后,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其工傷保險待遇由誰承擔的問題。首先,勞動關系是明確的。與公司保持著勞動關系,同時與某廠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是不容置疑的,從法律上講,兩個用人單位均有承擔責任的義務,但是由誰承擔更合理,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其次,確定工傷事故發生地。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從“誰受益、誰負責”和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角度考慮,由某廠承擔其工傷保險待遇是合理的。某廠表示承擔醫療費80%,其他費用自理,這種說法是錯誤的。應當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報銷其全部醫療費用,支付醫療期間的工傷津貼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