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正當競爭?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概念是什么?
不正當競爭是違反公認商業道德的競爭行為,與不法限制競爭或壟斷行為合稱不公平競爭行為。不正當競爭屬于過度的、擾亂秩序的競爭,我國和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專門制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同時針對限制、排除競爭的壟斷行為制定《反壟斷法》或《反限制競爭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內容上與知識產權法存在交叉。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經營者用以從事市場活動的必要元素,包括商號、商標、產品設計、商譽、與供應商和客戶的合同、制造方法等,這與知識產權或工業產權的關系密切。但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保護仍存在基本差異。知識產權是為了鼓勵發明創造,通過賦予專有權的方式進行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為了維護優良市場秩序,通過反侵犯知識產權和其他違反公認商業道德的競爭行為而使市場交易和競爭能夠正常進行,而且反不正當競爭法不限于反侵犯知識產權的競爭行為、也不規制不影響競爭秩序的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也不能截然區分。有些不正當競爭行為需要依托壟斷地位才能進行,比如通過補貼或低于成本價銷售開展競爭;有些壟斷行為同時也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比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要求客戶在該經營者和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相關產品或服務之間“二選一”。